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渝01民初991号
王中明、张绪森、吴兴竹、何利: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卫红与被告重庆中达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国平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张绪森、吴兴竹、何利、王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重庆中达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国平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利随本清。其中1000万元自2016年3月17日起计算;1000万元自2016年6月22日起计算;400万元自2016年7月25日起计算;600万元自2016年7月26日起计算;500万元自2016年7月27日起计算;500万元自2016年7月28日起计算);2、判令被告重庆中达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国平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共同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30万元、担保费8万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重庆国平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中堆坝片区三组团、面积1928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在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费用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张绪森、吴兴竹、何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追加被告与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事项:1、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2、增加1项诉讼请求,判令王中明对重庆中达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国平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参加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