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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辉强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4-18 17:44:34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01民初1170 

 

刘辉强:

本院已受理原告林辅利与被告刘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林锋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03万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538419.86元,(其后逾期利息自201693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本息时止)并从201412日起至付清时止按月息2%计算的资金利息;3、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7269:30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