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渝01民初1170号
刘辉强:
本院已受理原告林辅利与被告刘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林锋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03万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538419.86元,(其后逾期利息自2016年9月3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本息时止)并从2014年1月2日起至付清时止按月息2%计算的资金利息;3、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26日9:30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