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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锋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4-18 17:39:11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01民初910 

 

林锋:

本院已受理原告段勇与被告林锋、重庆华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林锋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00万元并从201412日起至付清时止按月息2%计算的资金利息;2、判令被告林锋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7万元;3、判令被告重庆华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变更、增加原诉讼第二、三项为:判令被告林锋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7万元、担保服务费10万元,被告重庆华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借款本息律师费、担保服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72614:30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