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463号
重庆成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花成明、花小喻:
本院受理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诉你(2017)渝01民初463号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诉请:1、请求判令重庆成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款项46451786.65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2、请求判令重庆成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5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花成明和被告花小喻对重庆成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7年7月19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