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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文杰京华农贸市场有限公司、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魏娟、秦华、何瑞智、秦礼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4-13 17:43:41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513

 

重庆市文杰京华农贸市场有限公司、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魏娟、秦华、何瑞智、秦礼: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诉你(2017)渝01民初513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诉请:1、判令重庆市文杰京华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截至20161220日止的贷款本息及复利,共计20 123 090.51元;2、判令重庆市文杰京华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偿还20161220日以后的罚息及复利;3、判令原告有权就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綦江县文龙街道沙溪路221幢、C1幢、6幢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2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魏娟对上述第12项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秦华、何瑞智、秦礼对上述第12项贷款本息在250 000 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7720日上午09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413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