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终1469号
重庆甘家桥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成刚、陈霜林与被上诉人重庆甘家桥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胡艺、胡林及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人民政府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因按你身份证载名的地址邮寄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201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