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服务 > 公告送达
胡艺、胡林
作者: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4-12 17:06:16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终1469

 

胡艺、胡林: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成刚、陈霜林与被上诉人重庆甘家桥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胡艺、胡林及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人民政府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因按你身份证载名的地址邮寄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7711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2017412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