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1179、1180号
重庆晋商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华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王伟、任和斌、方华、周练: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你2017渝01民初1179、1180号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请:(1179号)1、请求判令被告重庆晋商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金3650万元及逾期利息、贷款期内未按期支付的利息、逾期利息的复利、贷款期内未按期支付的利息的复利;2、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对该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请求判令被告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华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王伟、任和斌、方华、周练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1180号):1、请求判令被告重庆晋商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金3800万元及逾期利息、贷款期内未按期支付的利息、逾期利息的复利、贷款期内未按期支付的利息的复利;2、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对该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请求判令被告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华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王伟、任和斌、方华、周练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17年7月19日上午09点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