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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鸿岱科技有限公司、夏浩籍、费琬婷、龙海涛、重庆中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瑞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鸿岱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中嘉农业有限公司、重庆创宇燃气有限公司、陕西中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新北路支行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4-06 17:30:32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渝01民初920

四川省鸿岱科技有限公司、夏浩籍、费琬婷、龙海涛、重庆中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瑞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鸿岱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中嘉农业有限公司、重庆创宇燃气有限公司、陕西中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新北路支行: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长实汇银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鸿岱科技有限公司、夏浩籍、费琬婷、龙海涛、重庆中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瑞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鸿岱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中嘉农业有限公司、重庆创宇燃气有限公司、陕西中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新北路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确认原告重庆长实汇银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省鸿岱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如下债权:借款本金3000万元、借款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1121日起至2015115日止、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1121日起至2015117日止,均按年利率22.4%计算)、逾期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116日起、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118日起,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161218日止)、复利(以欠付的借款期内利息为基数,分别自利息应付未付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161218日止);二、被告夏浩籍、费琬婷、龙海涛、重庆中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瑞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鸿岱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中嘉农业有限公司、重庆创宇燃气有限公司、陕西中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四川省鸿岱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中所确定的债务以及自20161219日起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结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欠付的借款期内利息为基数自2016121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结清之日止的复利(借款期内利息及其复利之和不得超过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11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该款结清之日止的利息金额)向原告重庆长实汇银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确认原告重庆长实汇银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四川省鸿岱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街子工业园区龙岩路两侧(LM地块)的土地[权证号:武胜国用(2013)第10371038]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重庆长实汇银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及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重庆中嘉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共计面积为36 704.98亩的林权(详见抵押物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重庆长实汇银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及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重庆鸿岱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四川省鸿岱科技有限公司51%30%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重庆长实汇银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52 922元,由原告重庆长实汇银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被告四川省鸿岱科技有限公司、夏浩籍、费琬婷、龙海涛、重庆中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瑞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鸿岱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中嘉农业有限公司、重庆创宇燃气有限公司、陕西中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4 922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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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