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服务 > 公告送达
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徐志强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4-06 17:29:41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渝01民初839

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徐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徐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4800万元、借款利息(以4800万元为基数,自2015621日起按年利率7.28%计算至20151126日止,再减去2206.09元)、逾期利息(以4800万元为基数,自20151127日起按年利率10.92%计算至结清之日止)、复利(以欠付的借款期内利息为基数,自应付未付之日起<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付息日为结息日次日>按年利率10.92%计算至结清之日止),利随本清;二、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律师费50 000元;三、被告徐志强对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中所负之给付义务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有权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就被告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243-11-2号的抵押房屋(权证号:106房地证2010字第106371063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305 670.85元,由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徐志强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201746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