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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光通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倪洪发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4-06 17:27:58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渝01民终7719

重庆光通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倪洪发:

    本院受理上诉人重庆虹剑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光通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倪洪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民终7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撤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5)江法民初字第0845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重庆光通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重庆虹剑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制作、安装费用50 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50 000元为基数自201524日起按照年利率7.28%计算至该款付清时止);三、驳回上诉人重庆虹剑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552元、公告费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52元,由上诉人重庆虹剑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0元,被上诉人重庆光通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0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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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