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7)渝01民初56号
重庆天驰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戎御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惠安铸造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展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丹龙装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信联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重庆宇英盛卓实业有限公司诉你(2017)渝01民初56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宇英盛卓实业有限公司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重庆天驰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直至前述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重庆天驰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重庆天驰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等;4、请求法院判令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重庆天驰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1、2、3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有权对重庆戎御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重庆市江北区庆云路10号的相关抵押房屋经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1、2、3项款项;6、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有权对重庆市惠安铸造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18号7栋负1层的相关抵押房屋经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1、2、3项款项;7、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有权对重庆展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物流园5号1幢的相关抵押房屋经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1、2、3项款项;8、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有权对重庆丹龙装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67号联三栋平街一层C18号等27个权证的抵押房屋经折价或者以09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1、2、3项款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17年7月12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