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渝01民初1235号
重庆申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正典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申勇、孟青、申柯、彭婧一: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溧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中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及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6)渝01民初12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渝民辖终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现本院受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民辖终2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重庆申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正典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孟青、申柯、彭婧一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申勇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