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服务 > 公告送达
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正典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申勇、申柯、王文彦
作者:民三庭  发布时间:2017-04-05 17:23:38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渝01民初1098

 

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正典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申勇、申柯、王文彦: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国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及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1210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6)01民初10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310日作出(2017)渝民辖终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现本院受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民辖终2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正典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申柯、王文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申勇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201745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