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7)渝01民初438号
重庆杜克高压密封件有限公司、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杜长春:
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你(2017)渝01民初43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请:1、判决被告重庆杜克高压密封件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15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和复利;2、判决被告杜长春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被告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所列债务中的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原告对被告重庆杜克高压密封件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重庆市北碚区蔡家组团B分区B01-1/02号的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就前述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所列债务范围中的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和复利范围内优先受偿;5、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17年7月12日上午09点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