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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汇程铝业有限公司、大连汇程铝业有限公司、吉林迈达斯铝业有限公司、周永波、朱进、胡鸣、李娅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4-05 17:21:49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渝01民初1223

 

重庆汇程铝业有限公司、大连汇程铝业有限公司、吉林迈达斯铝业有限公司、周永波、朱进、胡鸣、李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诉被告重庆汇程铝业有限公司、大连汇程铝业有限公司、吉林迈达斯铝业有限公司、周永波、朱进、胡鸣、李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合议庭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75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七年四月五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