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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来酒店有限公司、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天来文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深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政军、安小平、安晋辰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4-05 17:20:35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453

 

天来酒店有限公司、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天来文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深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政军、安小平、安晋辰

本院受理原告赵欣诉被告天来酒店有限公司、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天来文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深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政军、安小平、安晋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合议庭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77日上午0930,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七年四月五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