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453号
天来酒店有限公司、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天来文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深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政军、安小平、安晋辰:
本院受理原告赵欣诉被告天来酒店有限公司、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天来文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深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政军、安小平、安晋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合议庭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年7月7日上午09:30,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七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