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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嵘斌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渝闽投资有限公司、杨斌、杨治红、张从轩、重庆辉凡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红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4-05 17:14:34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93

 

重庆嵘斌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渝闽投资有限公司、杨斌、杨治红、张从轩、重庆辉凡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红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嵘斌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渝闽投资有限公司、杨斌、杨治红、张从轩、重庆辉凡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红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一支付原告代偿款项6105144.9元及相应的违约金;2.被告一支付原告担保费14.35万元及违约金;3.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费8000元及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因行使追偿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4.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对前述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原告对被告四、被告五在重庆嵘斌商贸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48.5%51.5%的股份拍卖、变卖价款在前述三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710日星期一下午14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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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