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渝01民初字第92号
重庆怡能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怡豪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彭力连海、彭磊、夏治洪、郑建招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怡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渝北区鹏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怡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怡能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怡豪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彭力连海、彭磊、夏治洪、郑建招、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怡豪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渝01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怡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市渝北区鹏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3375万元,支付截止2015年8月20日的利息691 693元和逾期利息4 627 198元,并支付从2015年8月21日起以337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时止利息;二、被告重庆怡能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怡豪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彭力连海、彭磊、夏治洪、郑建招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怡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前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重庆市渝北区鹏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怡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怡豪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石柱县南宾镇城南村白岩组、建筑面积14 697.99平方米的房产(权证号为石柱县房地证2013字第00512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清单附后);四、驳回原告重庆市渝北区鹏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