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57号
重庆市美吉生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傅伦、卢静、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戎御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信联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宇英盛卓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2017)渝01民初57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直至前述本金全部还清之日为止。【该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之日起为1050万元,延期另计】2.请求法院潘玲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0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等;4.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对上述第一被告的1、2、3项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5.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有权对第五被告重庆戎御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重庆市江北区庆云路10号13-1、13-2、13-3、13-5、13-6、13-7、13-8、13-9、13-10、13-11、13-12、13-13、14-12、14-13、15-1、15-2、15-3、15-5、15-6、15-7、15-8、15-9、15-10、15-11、15-12、15-13房屋(产权证书分别为:103房地证2014字第58903号、103房地证2014字第58904号、103房地证2014字第58905号、103房地证2014字第58908号、103房地证2014字第58909号、103房地证2014字第58911号、103房地证2014字第58956号、103房地证2014字第58955号、103房地证2014字第58954号、103房地证2014字第58946号、103房地证2014字第58941号、103房地证2014字第58936号、103房地证2014字第60024号、103房地证2014字第60025号、103房地证2014字第60027号、103房地证2014字第60028号、103房地证2014字第60029号、103房地证2014字第60031号、103房地证2014字第60032号、103房地证2014字第60038号、103房地证2014字第60040号、103房地证2014字第60043号、103房地证2014字第60046号、103房地证2014字第60047号、103房地证2014字第60050号、103房地证2014字第60052号【渝(2016)江北区不动产证明第000081677号】经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1、2、3项款项;6.本案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评估费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11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