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101号
重庆市永川区渝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国禄实业有限公司、杨红、四川渝鑫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苏公禄、刘肖斌、罗雪: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两江新区长江三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渝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国禄实业有限公司、杨红、四川渝鑫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苏公禄、刘肖斌、罗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合议庭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年7月6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七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