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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怡能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怡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磊、段炼、彭力、夏治洪、重庆凯能物资有限公司、酉阳县怡豪大酒店有限公司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3-31 17:19:39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6)01民初744

 

重庆怡能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怡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磊、段炼、彭力、夏治洪、重庆凯能物资有限公司、酉阳县怡豪大酒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重庆怡能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怡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磊、段炼、彭力、夏治洪、重庆凯能物资有限公司、酉阳县怡豪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6)01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7331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