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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恩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7-03-28 17:02:01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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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诉你与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五一龙凤供销有限公司、重庆大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原告举示的全部证据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2017616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