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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怡君、沈玲
作者:立案庭  发布时间:2017-03-28 16:59:36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7)01民终327

陈怡君、沈玲:

上诉人陈怡君与被上诉人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01民终3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怡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限你们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