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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金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多全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3-27 17:29:14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渝01民初190

 

昆明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金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多全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金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多全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补充诉状暨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74日上午09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327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