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729号
重庆乔戈里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康泰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顾磊、邹琦、顾品: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星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乔戈里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康泰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顾磊、邹琦、顾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补充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