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渝01民初1169号
重庆爱科卡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国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何远东、刘文彬、况静思、况定良、重庆市国锦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王蓉、重庆国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海傲实业有限公司、江增火、王庭芳、重庆上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2016)渝01民初1169号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重庆国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立即清偿原告为其代偿的款项65715708.15元;2. 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原告对被告重庆国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有应收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原告对被告重庆国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告重庆上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被告刘文彬以上三被告所有的房产享有抵押以及以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诉讼费、保全费由十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