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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庄虹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恒诺赛鑫投资有限公司、李福蓉、陈红、肖有琴、龙丽、何瑞礼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3-27 17:18:04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63

重庆庄虹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恒诺赛鑫投资有限公司、李福蓉、陈红、肖有琴、龙丽、何瑞礼: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你们(2017)渝01民初63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重庆庄虹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本金5000万元及借款利息2754624.56元;2.律师代理费、公证费等费用由被告重庆庄虹商贸有限公司承担;3.原告对被告重庆恒诺赛鑫投资有限公司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各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630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327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