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450号
重庆浩宇五交化有限公司、重庆中钢赞立置业有限公司、魏洁静、王宵辉、程玲、袁胜祥、许立力、朱培、涂颖、朱进:
本院受理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你们(2017)渝01民初45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偿还BC00001400CN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49895761.08元,利息189933.33元,复利26482.87元,罚息3865400元;2.判令被告二所提供的坐落于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新城展示区C-01-23号地块处的1宗土地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就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由十位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一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