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479号
锦湖石化重庆有限公司、刘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锦湖石化重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代偿的资金13 712 501.57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代偿金额13 712 501.5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4%从2014年7月7日起计算至付清代偿资金日止;二、被告刘强对被告锦湖石化重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中的上述第一项确定债务的10%部分向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