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渝01民初1178号
重庆同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伟、任和斌、邹可可: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你们(2016)渝01民初117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归还银行承兑汇票票款本金49664039.6元及罚息15644172.47元,合计65308212.07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二提供德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对该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前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30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一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