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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泰士特商贸有限公司、袁山东、谭光碧、曹晋兴、重庆东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恒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袁野、陈沙沙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3-21 17:33:21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渝01民初399

 

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泰士特商贸有限公司、袁山东、谭光碧、曹晋兴、重庆东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恒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袁野、陈沙沙:

  本院受理原告郑望敏诉你们(2016)渝01民初399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鑫格公司、泰士特公司、袁山东、谭光碧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借款期内尚利息30万元;2. 被告鑫格公司、泰士特公司、袁山东、谭光碧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3412602.75元,20165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息仍以年利率24%计算,利随本清;3.判令九被告连带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已支付的律师费6万元、保全担保费5.25万等维权费用;4.判令被告曹晋兴、东磊公司、恒煌公司、袁野、陈沙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九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626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一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321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