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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馨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三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周珩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3-21 17:29:54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6)渝01民初字第1154

 

杭州馨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三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周珩:

本院受理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你(2016)渝01民初字第115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杭州馨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托本金及收益人民币500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17621日下午02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321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