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32号
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陈康与被告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18日9:30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年3月20日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32号
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陈康与被告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18日9:30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