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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3-20 17:50:26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32

 

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陈康与被告四川能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5189:30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320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