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渝01民初519号
重庆仁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毕节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仁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奔、黄长江、伍建春、汪燕、黄巧、覃德菊、黄仁怀:
本院已受理原告重庆渝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仁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怀公司)、毕节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南公司)、重庆仁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怀房地产公司)、黄奔、黄长江、伍建春、汪燕、黄巧、覃德菊、黄仁怀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申请事项:在原诉讼请求上申请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重庆仁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毕节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仁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奔、黄长江、伍建春、汪燕、黄巧、覃德菊、黄仁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24万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8日9:30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