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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千秋雪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劲力置业有限公司、彭宗玉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3-17 17:39:11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渝01民初269 

 

重庆千秋雪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劲力置业有限公司、彭宗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被告重庆千秋雪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劲力置业有限公司、彭宗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重庆千秋雪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垫款本金4000万元并支付2015228日起至垫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中利息以借垫款本金4000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日万分之五标准计收);2、请求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9.52万元由被告重庆千秋雪商贸有限公司承担;3、请求判令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重庆千秋雪商贸有限公司承担;4、请求判令被告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劲力置业有限公司、彭宗玉对被告重庆千秋雪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62914:30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