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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恒隆源矿业有限公司、重庆博洋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元通煤业有限公司、肖辉、周兆轩、周兆海、周兆富、李世翠、郑辉菊、李仕杰、李圣平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3-17 17:37:02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6)01民初360

 

重庆金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恒隆源矿业有限公司、重庆博洋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元通煤业有限公司、肖辉、周兆轩、周兆海、周兆富、李世翠、郑辉菊、李仕杰、李圣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被告重庆金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恒隆源矿业有限公司、重庆博洋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元通煤业有限公司、肖辉、周兆轩、周兆海、周兆富、李世翠、郑辉菊、李仕杰、李圣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6)渝一中法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16)渝一中法民初字第830号裁定书(准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撤回对重庆金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7317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