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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艺
作者: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3-16 17:10:12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终1469

 

胡艺: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成刚、陈霜林与被上诉人重庆甘家桥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胡艺、胡林及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人民政府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因按你公司注册地址邮寄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渝01民终1469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7316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