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终1469号
胡林: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成刚、陈霜林与被上诉人重庆甘家桥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胡艺、胡林及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人民政府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因按你公司注册地址邮寄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渝01民终1469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