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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源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张晓东、刘昌菊、朱姝、朱家禄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3-15 17:16:25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822

 

重庆源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张晓东、刘昌菊、朱姝、朱家禄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创源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源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张晓东、刘昌菊、朱姝、朱家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620日上午09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315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