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国土资源(包括土地、林业、矿产等)和城市建设(包括规划、拆迁、房屋登记等)素来是行政诉讼的传统争议类型,而工伤认定类案件则长期呈稳步增加的趋势。以北碚法院为例,2013年受理此类案件26件,占比27.08%;2014年28件,占比26.41;2015年29件,占比16.38%;2016年上半年37件,占比20.33%。其中,涉及“双赔”(如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非主要责任、履行工作职责时受他人暴力伤害等)的未参保企业为原告来起诉的有62件,占全部工伤认定案件的51.67%。在2016年已审结的9件工伤认定判决案件中,原告存在不诚信行为6件,主要表现为:
一是工伤职工谎报受伤部位。如某工伤职工以工作场所器械致其受伤申请工伤认定,半年过后其又以身体某部位被查出新伤情为由要求补充认定受伤部位。又如某职工在工作过程中遭受电击,事发二个多月后被诊断为“右肩袖损伤”,并认为系因电击甩臂造成申请工伤。社保部门均以其未能举示证据证明(新增)受伤部位与原工伤事故之间的关联性为由不予认定。诉讼过程中,工伤职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导致医疗机构篡改原始病历,导致案件出现新证据。
二是虚构转包合同。工伤事故发生后,公司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未举示“不认为是工伤”的证据,而在庭审中举示“工程施工劳务协议”,证明涉案工程整体承包给第三方公司,从而推脱工伤责任。
三是出庭证人翻供。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提供工友证人证言证明其受伤性质为工伤。在庭审中,原告公司申请该工友出庭作证,证言高度一致,完全推翻之前陈述。
四是原告庭审意见与诉状前后不一。原告公司在诉状中称职工当天下午很早就下班回家,离发生交通事故几小时之久,故不应认定工伤。而在庭审中却称,职工当天并未上班,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对此,北碚法院建议:
一是增加不诚信主体的举证责任。法官经自由心证过后认定当事人有不诚信言行的,增加其举证责任。如仅有言辞证据,缺乏其他证据相印证时,为孤证。
二是加大不诚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如通过法院的调查取证,能够确认当事人故意为虚假供述或提供伪证时,依照诉讼法相关规定处以警告、责令具结悔过、罚款等司法措施。对有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违反真实义务“支招”的,一经确认,向当地司法局、律协发出通告。
三是行政诉讼中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禁止反言。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前后证词相互矛盾的,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不予采信其当庭证言。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作出于己不利的陈述之后,又撤回自认或者再作相反主张的,不予认可其之后的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