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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特邀调解为案多人少开方
作者:徐晓琴  发布时间:2016-07-15 11:19:12 打印 字号: | |
  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促进诉讼与非诉讼有效衔接,让纠纷解决渠道从“一枝独秀”发展到“百花齐放”。

  如何化解目前案多人少带来的矛盾,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人民法院特邀调解规定》,旨在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促进诉讼与非诉讼有效衔接,让纠纷解决渠道从“一枝独秀”发展到“百花齐放”。

  据悉,2015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案件1951万余件,审结、执结1671万余件,同比分别上升24.67%、21.14%,案多人少矛盾的压力前所未有。

  特邀调解有利于案件分流与疏解。《规定》坚持“简繁分流”,明确人民法院认为适宜调解的纠纷均可纳入特邀调解的范畴,相较以往放开了对案件类型的限制,并赋予法院充分的自主权利,只要是适宜调解的案件都可以分流到调解组织,剩下的不适宜调解及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案件则交由审判庭审理。如此一来,矛盾纠纷得到合理分流和疏解,避免了案件大量积压加剧人案矛盾。

  特邀调解保障了当事人自主权利。《规定》从各个环节体现了对双方当事人自主权利的保障。譬如:前提上,明确人民法院应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主体上,双方当事人可协商选择特邀调解员;结果上,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可到法院备案,也可申请司法确认等。特邀调解赋予当事人更多的自主选择权,也有利于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

  特邀调解保证了非诉解纷的权威性。《规定》指出,特邀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行,人民法院对特邀调解案件流程进行管理,对纠纷解决的基本进程有所掌控,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审查制作调解书等,调解的公正性和协议的效力性得到提升,也就提高了非诉方式解纷的权威性。

  特邀调解提升了司法的效率。特邀调解与司法调解最大不同在于具有更强的自主性,且没有复杂的程序设置,可为当事人节约大量时间和经济成本。同时,特邀调解主体可在厘清双方争议焦点和实质需求的基础上,最快捷促使双方达成一致。大量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有利于司法效率的提升,也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无端浪费。

  《规定》的及时出台对于推进司法改革具有积极意义。但《规定》的落地还需做好相应的程序设计。例如立案环节对案件的筛选把关、适用特邀调解的审批流程、调解达成一致的后续程序、调解未成移交审判的程序、特邀调解的时限等,只有结合实际做好程序设计,才能将《规定》内容一一细化落实。

  同时,《规定》虽要求人民法院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但笔者认为还应建立相应的名册制度,以规范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的入册条件、入册方式、名册运用及名册动态管理等,以确保特邀调解人员素质和特邀调解质量。

  另外,应强化对特邀调解的各项保障。一方面强化调解员素能培训,设立系统、科学的调解培训体系,以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及调解能力技巧。另一方面强化特邀调解经费保障,对参与特邀调解的人员给予相应物质保障,同时要大力扶持和帮助各类调解组织的建立和完善。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