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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党政领导划上生态环境的责任红线
作者:徐晓琴  发布时间:2015-09-22 14:18:07 打印 字号: | |
  日前,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要求严格责任追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实行终身追责。此举体现了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和以严格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

  实践中,中央生态环境领域的政策规定落到实处关键要靠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而出现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事件也往往与党政领导干部失职、渎职有着直接关系。一些地方为了所谓的经济高效益、高增长,一些党政领导干部为了个人政绩,要么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要么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任不管,导致生态环境严重破坏无法得到治理,也无人因此受到责任追究,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制度缺失,党政领导干部缺乏制度约束。从这个意义上说,《办法》的出台无异于为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正确履职用权划上了一道责任红线。

  《办法》体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针对各级党委政府的职权,《办法》设置了相应的职责,并特别重点突出了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因为就目前的情况看,就生态环境损害问题,追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责任的较多,而对作出决策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往往难以追责到位,容易出现“权责不对等”的现象。“党政同责”实现了追责对象的全覆盖,体现了有权必有责,对生态环境损害追责而言,无意是一个重大突破。

  《办法》体现了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统一。实践中,对环境损害的追责大多比较笼统,然而环境损害却并非单一行为,一旦出现问题,通常一个“大帽子”扣下去,最后往往导致责任的转嫁或滑落。针对不同责任主体在决策、执行、监管等环节中的责任,《办法》共规定了25种不同追责情形,并进行了一一细分,实现了主体和责任的一一对应,在实践中有利于增强追责的针对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责罚相当。

  同时,《办法》还体现了结果追责和行为追责的统一。为避免事后追责的滞后性,《办法》将“关口”前移,不仅规定了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后果追责”,也规定了违背中央有关生态环境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追责”,包括了决策、规划、审批等环节,使“行为追责”与“后果追责”无缝衔接,做到防患于未然。

  对于生态环境保护来说,《办法》是一道制度屏障,也是一把制度利剑。然而再好的制度得不到执行,都是一纸空文。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制定落实的制度和措施,同时要强化问责机制,对于出现责任追究的情形和问题,相关工作部门必须追责到底,决不能让制度规定成为“没有牙齿的老虎”。如此,才能使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