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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院禁带外来食品的是与非
作者:谢威利 刘勋  发布时间:2015-07-30 10:04: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南京一名女士带着薯条和汉堡去看电影,进影厅时被工作人员拦下,称外带食品不能带入。该事件引发网友关注,截至昨日,以“影院谢绝外带食品”命名的微博话题,已有1188.1万阅读量及4883条讨论。不少网友质疑,影院谢绝外带食品却自己销售爆米花等食品,且价格高于影院外,其规定不合理。(729  《新京报》)

影院禁止外带零食问题由来已久,只是近些年随着我国电影产业的迅猛发展,观众人数的增多,该问题才越来越引起消费者关注。不少新闻报道认为,影院的该行为属于“霸王条款”,应予法律规制,但笔者以为,观众观影时是否可以自带食品在法律上并非一个简单的问题,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现实中,类似于“谢绝外带食品”的字样一般在电影票背面及影院大厅等位置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出现,从法律上讲,观众购买电影票属于合同行为,影院出售电影票后就需为观众提供相应的观影服务。而《消费者权益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初一看,影院方“谢绝外带食品”的条款确实有“霸王条款”之嫌。

然而,笔者以为,观众固然购买了影院方的观影服务,但是,通常情况下,影院为观众提供的观影服务并非一对一模式,而是一对多的模式,也即观众观影是多数人聚集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内进行的,此种情况下,影院就负有管理影厅的责任,以保证为每一位观众提供应有的观影服务。如果观众可随意带任何食品进入影厅,那某些气味较强或者其他可能影响他人的食品,就有可能干扰到其他观众的观影体验,更何况,随意自带食品也可能增加影院卫生等管理成本,此种情况与在公交车、地铁等公共场所是否适宜进食的问题具有某些相似性,因此,影院谢绝观众带某些食品进入影厅有一定的道理,但谢绝观众所有的自带食品就有“霸王条款”之嫌了。

基于以上考虑,笔者建议,影院方应对不同的自带食品予以不同对待,自带食品是否可带入影厅应主要考量是否会妨害其他观众观影,是否过度增加影院的管理成本等方面。此外,在管理上影院也应以劝说为主,并提供临时存放服务,而不宜强行剥夺观众的观影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影院遭受诟病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既然谢绝观众自带食品,影院为何自己又售卖爆米花等食品,且价格普遍偏贵。影院一方面不让观众自带食品,另一方面又自售食品,使得观众在购买食品时没有选择的余地,也难怪不少消费者认为影院有强制交易之嫌。影院此种行为,固然有逐利心理的作用,但如前所述,只要影院允许观众自带部分食品,那么这种“强制性”便会大大减弱,影院自售行为也就无可厚非了。而价格偏贵问题,则可由物价等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