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根豆芽”案争议长达数年,近日首现无罪判决,6月16日,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改判芽农郭林(化名)、鲁花(化名)无罪,此前(2014年12月11日)该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二人五年零六月和五年徒刑,本案上诉后被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7月28日 澎湃新闻)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备受关注,保卫餐桌安全法律责无旁贷,但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的行为的同时,也务必保证依法依规这个大前提,唯有此,才能保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共同编织着食品安全的保护网,各部门法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不可否认,这些部门法中,刑法的严苛性决定了其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保障食品安全并非刑法一家之事,过度迷恋刑罚而弱化其他法律的作用,不仅不能实现全面立体地保障食品安全的作用,也会造成不公正的问题。
坚持疑罪从无是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刑事案件中,必须达到事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否则,原则上只能做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而报道案件中,被告人所使用的“无根水”是否达到有毒有害的标准尚无科学依据,亦即案件中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在证据存疑的情况下,法院只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此,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恰恰体现了刑事司法中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不追究刑事责任,不代表不追求其他法律责任。由国家食药监总局、农业部、国家卫计委联合发布的公告明确了“禁止豆芽生产者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并禁止豆芽经营者经营含以上物质的豆芽。”也即生产、销售上述豆芽将面临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且如果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则依旧可以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这种严格区分行为不同性质而适用相应的法律,坚持过错与责任相统一原则恰恰彰显了法治的基本要求。
保障个人权利是法律最重要的目的之一,在此意义上,人应该是目的,而非手段,每个人的权利均应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打击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是为了保障人的权益,坚持罪刑法定也旨在保障人的权益,二者之间并无高下优劣之分。因此,虽然食品安全问题与群众切身利益攸关,但也不能为此而对不该被追究刑责之人苛以刑责,否则,相关被告人就成为实现某种法律之外的社会效果的手段,这明显有违法治精神,也背离了法律人权保护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