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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超期冻肉关键在严格执法
作者:谢威利 刘勋  发布时间:2015-07-22 09:12:58 打印 字号: | |

712日,国家食药监总局要求北京、天津、辽宁、上海、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云南等13省市排查区域内所有冷库,重点检查2014年以来承储冷冻肉品的来源、数量和销售去向。新京报记者近日走访冷库、冻品市场以及多家冻品经销商,发现超期积压在冷库的冻肉屡见不鲜。(721  《新京报》)

超期冻肉作为具有安全隐患的食品,本应依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不法经营者却绕过监管,通过地下交易链将此类冷冻肉推向市场、餐桌,报道称,超期冻肉问题的重要原因在于我国对冻肉存储期限尚无强制法规,但笔者以为,缺乏强制性标准固然是原因之一,但更重要的是暴露出在已有《食品安全法》这部专门性法律规范的前提下,执法部门执法不严的问题。

我国现有法律对超期冻肉等问题食品,从民事、行政、刑事均做了相应的规定。在民事范围内主要表现为消费者的消费维权行为,但个别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对于数量庞大的超期冻肉地下交市场而言难动其根本。刑法虽然也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行为设有相应罪名,但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决定了诸多生产、销售问题食品的行为难以受其调整。而《食品安全法》作为规范食品生产、销售和经营行为的专门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执法权,既弥补了消费者单兵作战的不足,又较刑法具备更多的灵活性,因此,治理超期冷冻肉问题,《食品安全法》必须发挥主力作用。

《食品安全法》明文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对于散装或者预包装食品也应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据报道称,我国目前尚无对冷冻肉的储存期的强制性规定,但有推荐性标准,因此,如何认定是否属超过保质期就成了问题,但笔者以为这不能成为执法不严的理由。行政执法既要讲究合法也讲究合理,对于已经严重超出推荐性标准期限的冷冻肉,按照常识判断,这些肉类至少已经成为具备安全隐患的食品,因此,出于公众的健康考虑,行政执法机关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认定超期冷冻肉为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即便行政机关对超期冷冻肉在认定、处罚上存在法律适用的困难,也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由消费者自行判断是否购买、食用此类长期储存的冷冻肉,以市场行为淘汰该类超期冷冻肉的生存空间。而不法经营者通过地下交易链销售、加工这些超期冷冻肉不但带来食品安全上的隐患,也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近些年国家不断推进食品安全立法工作的完善,立法的完善固然能够保证有法可依,但执法必严才能真正使法律功效落到实处。治理超期冷冻肉问题,并非无法可依,而关键在于执法不严,即便在某些标准上存在缺失,作为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食品安全法》,执法机关应本着公共利益为先的理念既严格又灵活予以施行。

来源:一中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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