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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代言应守住法律底线
作者:徐晓琴  发布时间:2015-07-13 10:31:38 打印 字号: | |
  日前,有媒体报道,一消费者因胃部不适购买了“江中猴姑饼干”,食用后发现其与普通饼干无异,认为该产品不是保健品也不是药品,宣传上对消费者形成了误导,故将销售者、生产者及广告代言人徐静蕾告上法庭,要求十倍赔偿货款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生活中,名人代言的现象非常普遍。商家希望借助名人的人气推广自己的产品,赚取利润;名人希望通过代言提高曝光度,同时获取酬劳。然而利益驱使下,一些名人不加甄别,盲目代言,成为假冒伪劣产品的“帮凶”。

  特别是近几年,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消息频频见诸报端,如三鹿奶粉、藏秘排油减肥茶等事件中,都涉及到名人代言进行虚假宣传。其行为易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选择,损害消费者切身利益。同时,这种发布虚假或误导性广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损害了其他合法经营者的利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

  现行广告法中未设置对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规制,加之相关监管部门监管不力,导致“名人”这张本该为社会传递正能量的名片,沦为商家谋取不法利益的“掩护牌”。虽然这其中,有的名人对产品品质本身知情,也有的名人对所代言的产品根本不知情,甚至有的名人被商家“忽悠”“糊弄”,但巨额利益诱使下,他们要么昧掉了良心,要么睁只眼闭只眼,肆意践踏消费者的利益。

  由于名人代言大多要收费,且价格不菲,因此名人在代言过程中就不能只获利不担责。为此,今年9月即将出台的新广告法增加了广告代言人法律义务和责任的相关规定。针对名人代言,规定只要名人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同样负有连带责任。这就要求名人在接受广告代言之前,应尽到起码的审慎审查义务。虽然没有具体到像国外相关法律规定那样,要求“做广告的名人必须是产品和服务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但新广告法已经为名人代言划出了红线,这条红线就是名人代言必须要遵循的法律底线。

  徐静蕾被诉一案,目前虽尚无定论,但至少给名人代言敲响了一记警钟:名人代言是一把“双刃剑”,成功的代言会让商家和名人实现“互利共赢”,反过来则会让商家和名人“两败俱伤”。
来源:一中院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