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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风险务必立法防控
作者:谢威利 刘勋  发布时间:2015-04-21 10:27:33 打印 字号: | |
    4月上旬,记者在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威县和邯郸市成安、邱县、磁县等地农村采访时发现,多地出现土地流转“毁约弃耕”现象——去年刚和农民签订了5年、10年“包地合同”,今年土地流转者就单方面解除合同,强行退回耕地。记者调查发现,目前陷入窘境的农民大都是这两年土地流转热中刚拿出土地的“尝鲜”者,而“毁约弃耕”者则几乎都是种田不久的下乡资本(4月20日 《中国青年报》)。
    随着农业生产机械化时代的到来,家庭式劳动密集型的低效率农业生产模式已经落后,耕地的规模化经营已经成为农业生产的必由之路,因此通过将农民手中分散的耕地进行流转则成为实现规模化生产的重要方式。当土地流转成为国家支持农业生产的基本性政策之时,社会各界在看好土地流转的强大资源整合能力的同时更多地是在强调农民的利益,在土地流转的经济潮流之中,农民真正在乎就是流转费用是否能够及时到位,其实只要费用足额及时到位,土地被流转的农民并不会在乎被流转的土地怎么使用。媒体反映的土地流转“毁约弃耕”现象其实并没有对农民利益造成伤害,毕竟流转费用已经及时到位,但是土地的弃耕以及改变种植作物的种类则严重威胁粮食安全、严重浪费耕地资源。
    造成“毁约弃耕”的原因无外乎对农业生产的投资过热但相关法律法规却严重滞后,这种土地投资带着很强的盲目性与投机性,这些投资人采取直接从农户手中租地的方式,动辄上千亩的流转,而且上千亩土地多是种植单一类型的经济作物,一旦出现市场风险就会造成投资失败,当投资积极性被挫伤之后“毁约弃耕”便成为必然性选择。对于这种动辄几千亩的土地流转,当地政府职能门纷纷表示毫不知情,其对待土地流转的态度基本是:不知情、不过问,政府部门之所以对投机性、盲目性的土地流转漠不关心究其原因无外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另外农民并没有因为此类现象遭受损失,甚至因为土地流转投资热实现了收入水平的提高。就是因为“毁约弃耕”现象既没有伤及农民权益也没不涉及政府部门责任,亏的只是这些财大气粗的投资人,政府职能部门当然表示毫无压力,恰恰是这种毫无压力让土地流转“威胁粮食安全、浪费珍贵耕地”的副作用无限延伸,贻害无穷。
    综上所述,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乏已经成制约土地流转的瓶颈,例如农业部制定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应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流转合同应该向乡镇政府报备案,还规定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但是土地流转的现状却是政府几乎不参与流转的任何环节,更不没有去指导监督,因为法律法规并未明确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如何指导,也未明确不指导不监督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就因为没有政府农业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土地流转的面积没有上限,几千亩的土地都能随意撂荒,种植的作物种类随心所欲威胁粮食生产安全,受让方是否具备农业经营能力也无人审核,只要租金到位农民才不会关心其经营能力。
    粮食安全与耕地利用是宏观长远的公共利益,该利益不能因为农民利益没有受损、法律法规缺乏对政府的职责设定而被漠视。土地流转的风险必须通过立法的手段来防控,必须明确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土地流转投资人、土地承包经营农户三方的法律责任,首先就要明确政府对土地流转行为的监督指导,并对投资人的经营能力进行审核,法律法规要限制首次承包土地的面积及合同期限,并根据经营情况逐年扩大其承包面积以及延长合同期限,并建立对失职渎职行为的惩戒制度。其次,对于流转土地的种植要依法设置非粮面积的比例,将粮食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对于土地撂荒的投资人进行经济处罚。最后要明确农户将流转合同报政府备案是法定义务,对于那些没有按时报备的农户进行经济处罚。
来源:一中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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