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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既要扬善更要惩恶
作者:伍楷  发布时间:2015-01-12 14:38:07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一位好心的女士扶摔倒老人,结果又遭遇了被诬告。幸运地是,这位女士依靠公交车的监控录像得以避免冤屈。最终,救人者王女士心灰意冷,被救者则以一个道歉了事。长此以往,或许我们再难以遇到一个好心人。让见义勇为者得到应有的支持,让诬告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才能使见义勇为成为公众本能的行为、自然而然的行为。而达到这一目标,就必须既要扬善,更要惩恶。

  惩恶扬善是见义勇为的两种方式。恶与善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见义勇为除了可以扬善还可以选择除恶。扶起摔倒的老人这是尊老,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善举。对于诬告行为进行强烈的反击,让诬告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这是除恶,可以消除社会上部分人的贪婪欲望。王女士或许心灰意冷不愿助人为乐,但是她也恰恰忘记了,让诬告者道歉了事,反而是对社会不良风气的妥协。如果让这些贪婪者尝到甜头,就会诱使他们置价值观念与道德底线于不顾,肆意践踏,任意妄为,这种侥幸心理必然对社会的正面道德价值造成极大的冲击。

  惩恶也是为了扬善,惩恶必须遵循合理的路径。对于每一位见义勇为者而言,不只可以选择利用舆论的力量来批评不良的社会风气,更可以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得权利。诬告轻则是对见义勇为者名誉权的损害,可以用侵权责任法保护自己得名誉,重则可能涉及侮辱诽谤、敲诈勒索等刑事犯罪,此时便可以寻求公安司法机关的帮助。

  说到公安司法机关,我们也不应忽视其他社会组织和机构。惩恶扬善应该是整个社会的事。社会机构除了在全社会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外,更应该成立专门的公益力量以实现对个体见义勇为者的物质和法律援助。只有如此,个体的见义勇为才可能上升到群体性行为的高度。兴善举,除奸恶,让好人有好报,让恶人有恶报,见义勇为者才不会犹豫。
来源: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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