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实务 > 理论探讨
信息时代的“阳光司法”
——以信息化建设推进法院司法公开
作者:徐晓琴  发布时间:2014-12-12 10:11:55 打印 字号: | |
  【提要】

  近年来,信息技术在人民法院的工作中得到广泛运用,信息技术为法院工作插上了科技的翅膀,审判管理模式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法官、群众充分享受到了法院信息化建设发展的成果。同时,信息技术也为司法公开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本文从法院司法公开方面信息化建设的现状入手,分析信息化建设对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作用,提出目前仍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而探寻以信息化建设助推司法公开的正确方向。

  【正文】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法院信息化工作会议,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全面启动。2013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上指出,推进阳光司法,建立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重要作用,推动司法公开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周强院长还强调,以“天平工程”建设为基本载体,努力打造三大平台,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是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必由之路。这里,笔者从法院司法公开信息化建设的现状入手,分析信息化建设对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作用,提出目前仍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而探寻以信息化建设助推司法公开的正确方向。

  一、概念

  (一)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涵义

  法院信息化建设,笔者认为应当是依托现代信息技术,以科学发展为前提,以审判业务信息为中心,具有审判质量效率评估、审判监督、案件执行、法院管理、司法公开等功能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通信系统建设、音视频系统建设,法院管理系统建设及其他司法便民系统建设的统称。

  (二)司法公开的涵义

  司法公开即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是现代法治社会普遍遵循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是现代社会司法文明状况的重要判断标准。正如边沁所言:“没有公开就没有正义……公开是正义的灵魂。它是对努力工作的最有力的鞭策,是对不当行为最有效的抵制。它使得法官在审判时保持法官的形象。”

  2009年,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拓宽司法公开渠道,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将司法公开范围界定为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以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民主水平,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确保“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三)信息化建设与司法公开的关系

  1﹒信息化建设为司法公开提供技术支撑。信息化的速度日新月异,一些新兴的技术可以为司法公开提供便利。譬如利用LED电子显示屏、数字化法庭、互联网等现代化条件和信息平台,不仅对审判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还可以让公众参与到司法的过程中,使司法公开驶入科技的“快车道”。

  2﹒司法公开亦可促进法院信息化建设。当今的时代是一个飞速发展的信息时代,大到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小到博客、微博、微信,人们之间的交流变得更加多元,更加便捷,而司法公开说到底也是一种交流,是法院与公众之间的交流、互动。公众对司法公开的多元、快捷需求,使得法院与公众之间的沟通不能再拘泥于传统、单一的模式,而是需要更多元的形式,拓展更广阔的渠道,因而需要法院自身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创新理念和模式,以提升司法公开的水平。

  二、信息化建设对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性

  法院信息化建设,旨在借助互联网开放式的特性,采取新技术新举措,回应人民群众最关切的呼声,增强法院工作的透明度,这恰好正是司法公开的应有之义。因此,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公开,必须建立在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之上。

(一)信息化建设能为当事人关注案件审判、执行情况提供平台。这一方式突破了传统媒体的局限,使司法公开可以在网络交互平台下得以实现,给法院信息化系统的使用者带来司法公开的直观感受。司法过程的网络“曝晒”,充分保证了依法公开、全面公开、实质公开、及时公开、规范公开的实现。

  (二)信息化建设为司法案件网络实时跟进提供了快捷的平台。“法治对人权的保障,体现在当事人能在第一时间知道自己所涉案件的进展情况。”(3)随着人民群众法治观念、权利保障意识的增强,他们急切要求知悉人民法院的运作机制以及自己享有的权利。而信息化平台的搭建能为当事人查询案件流程、安排应诉日程提供方便,使法院在公众心目中建立起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影响力。

  (三)信息化建设为信息保存提供强大的数据存储平台。由于法院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纸质文书存储的易丢失、易损坏、存储受限的特点,使得建立多组列分散备份的高稳定磁盘阵列,健全规范的数据管理判系统,成为司法公开基础材料储存工作的当务之急。譬如庭审录像证据保存、审管理平台数据保存、案卷档案查询、裁判文书保存等必须依赖于信息化建设的发展,以实现司法资源的高效利用,为司法公开各个环节提供原始资料和数据。

  三、以信息化建设推进司法公开的现状

  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公开提供了发展机遇,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也让法院、法官、公众在司法公开方面体验到了高效、便捷的服务。因此,信息化建设越来越受到各级法院的重视。

  目前,多数法院信息化建设基本实现了“四化”。所谓“四化”是指常规办公无纸化、档案管理电子化、流程监控网络化和庭审记录电脑化。常规办公无纸化,是指法院通过自身的局域网,全面建立网上办公系统;档案管理电子化,是指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同步生成;流程监控网络化,是指审判流程全网络化管理,实现案件从立案、庭前调解、排期、开庭、结案、评查、归档、统计等各个环节在网上运行,做到了全程监督、动态管理;庭审记录电脑化,即由书记员直接应用电脑进行庭审记录,全面走出“手写时代”。

  笔者所在法院在信息化推进司法公开方面探索较早,也较为成熟。在实现“四化”的基础上,该院早在2003年便建立了自己的政务网站,并于2013年进行二次改版升级;2008年开通手机网站,当事人登陆手机便可对网站进行查询浏览;2014年,该院建立了公众服务网,作为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有力载体。不仅如此,该院还开通了政务微博、微信,引入裁判文书智能屏蔽系统,在执行公开领域开发应用二维码技术等等,将司法公开的重心从“法官体验”转变为“用户体验”,实现了“大数据”与“微平台”的巧妙结合。

  但总体来说,人民法院在司法公开方面的信息化探索尚处于起步阶段。资料显示,有的法院建立了局域网络,购置了《法院信息管理系统》办公管理软件,但运行效果不好;有的法院虽然建立了局域网络、购置了办公管理软件,但由于管理系统的原因,局域网络未投入正常运行,造成现有资源的闲置和进一步发展的困难;有的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已具有一定基础,但由于缺少信息化建设必需的网络或相应的硬件,未配置办公管理软件,微机的运用仅限于文字处理和单机版司法统计等工作,对促进司法公开的作用发挥不理想。

  四、存在的问题

  由于诸多原因,法院在司法公开方面的信息化建设仍存在认识上有误区、发展不平衡以及信息化公开方式与传统公开方式对接不完善等诸多问题。

  (一)形式上重视,实质上抵触

  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必然要求受众在思维上的不断跟进,个别人认为信息技术太专业,因此抱着“坐在办公室,等上级来安排,靠上级来培训”的思想。而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司法公开更加彻底,案件的办理更加透明、阳光,对办案人员的要求也更高,因此,部分人虽然在形式上看起来非常重视,但实质上却心存抵触,仍或多或少存有“怕出丑、怕亮相、怕公开”的狭隘观念。

  (二)重视硬件投入,忽略软实力建设

  以信息化建设推进司法公开,必然会引进大量的先进信息技术和硬件设施,因此,部分人将其简单理解为信息技术的硬件投入,认为以信息化建设推进司法公开无非就是“采购些新设备,换些新产品,设计些新软件”,而忽视了最重要的问题,即使用和操作这些硬件设施的人员观念和素质的培养和提升。司法公开的信息化,不仅在于司法公开方法、手段、渠道的信息化,更在于司法队伍整体观念的信息化。

  (三)重视审判环节公开信息化,忽略执行环节公开信息化

  因操作性较强,在信息化建设方面,人民法院或者软件开发商都相对注重审判工作流程管理环节。由于执行工作流动性大,法律除对“执限”有规定外,对程序性的节点规定较少,流程管理的节点也较难设置。同时,执行工作量化难,譬如执行环节的分权制衡;对重大裁决的执行合议;对变更、终止、终结等决定的执行听证;拍卖、评估和执行财产分配的执行公开等,导致执行动态难以在司法公开中实现信息化。因此,部分法院存在注重审判流程公开信息化,忽视执行流程公开信息化的现象,使执行流程公开信息化管理处于相对滞后阶段。

  (四)片面重视信息化公开,忽略与传统公开方式的对接

  司法公开信息化是顺应时代潮流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人民司法改革的方向,因此需要不断深化和推进。但任何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推进司法公开也需要在传承中发扬,在继承中前行。个别人理解的司法公开信息化就是完全的、片面的信息化,是与传统司法公开方式相脱离的一种模式。其最大的问题在于,忽视了不同群体对信息技术了解掌握程度不同这一现状,进而忽略了这部分人群的司法需求。

  (五)经费困难、地域差距导致司法公开信息化发展不平衡

  以信息化建设推进司法公开得到各级法院领导的重视,得到法院干警普遍认同已是不争的事实。然而司法公开信息化建设毕竟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特别是建设初期,人民法院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用于购买硬件设施,建立网站等。网络平台搭建起来后,对网络的维护以及易耗品等的开支,也需要强有力的资金做后盾。因此,经费问题制约着部分法院司法公开信息化建设,导致部分法院在司法公开方面“对网络的运行和使用的程度远远没有达到应有的要求和效果”。另一方面,地域差异会导致信息技术先进与否的差距,东部沿海城市和京津沪地区本身是信息技术高地,大量先进信息技术汇集于此,相对西部来说有明显的技术优势,这种差距也会导致司法公开信息化发展的不平衡。

  五、探索以信息化建设推进司法公开的方向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以“大数据、大格局、大服务”理念为指导,基于“天平工程”和“五年规划”,建立全国法院信息化“一盘棋”的管理机制。“逐步完善人民法院数据集中管理平台,采用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实现全国法院司法信息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信息共享。”司法公开作为人民法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必然要求和有效途径,应当以此为契机,借信息化建设的“东风”实现更大的跨越和更深入的发展。

  笔者认为,为破解人民法院司法公开信息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整体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开信息化水平,应着力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破除认识误区,强化对司法公开信息化的实质性认同

  信息化建设作为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载体,法院领导或是干警必须摒弃“坐等靠”思想,树立自觉学习意识,不仅要融会贯通司法公开信息化相关知识,还要掌握涉及的各类高科技设备和信息化软件,能熟练操作使用,对微博微信等当下的新事物新领域更不能排斥在“门外”,否则就会与公众脱节,与社会脱节。通过人人参与、深入应用、学好用好信息化这一利器,拓宽法院司法公开渠道,“不断提高法院司法公开的科技水平和科技含量”,提升司法公开的宽度、广度和深度。(5)另一方面,还要摒弃“藏掖捂”思想,树立司法公开、服务为民的意识。切忌把“司法公开信息化和实际办公搞成‘两张皮’”,把信息化建设和司法公开喊在嘴上,而对于人民群众提出的各种问题,采取遮遮掩掩、支支捂捂和躲猫猫的太极手法。要顺应信息化的发展趋势和群众对司法公开的现实需求,在保护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遵循“能公开尽量公开”的原则,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各类问题和意见建议,合理引导网络舆论走向,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二)加大硬件投入的同时,更注重软实力打造

  摒弃那些司法公开信息化等于硬件投入“旧换新”的思想。在硬件建设和投入中,要树立“超前、节约和高效”意识,采取适度超前的建设模式,从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信息化建设兼容、资源共享和预留升级空间等问题,防止因系统容量小、处理速度不够、传输带宽受限等造成系统不堪重负而重复建设。更加注重软实力的打造,转变法院工作人员的思想观念,让司法公开信息化观念深入其内心,变物质的信息化为人的信息化,追求每一个法院工作人员对司法公开信息化的实质性认同。

  (三)审执并举,打造全方位的司法公开信息化

  立案环节依托诉讼服务中心,建立网上立案、网上信息查询、在线服务、短信平台和电子送达方式等信息化举措,方便公众了解诉讼,参与诉讼;审判环节综合运用网络庭审直播、电子送达庭审录音录像等技术,将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全面公开,并及时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发布重大案件审理信息,在此基础上,及时完善当事人可查询的案件记录信息和多元的查询方式,反映审判活动的真实情况。除此之外,还要注重执行公开,按照执行分权制衡的原则,科学设置执行程序的各个节点,保障执行程序的及时公开。笔者所在法院在执行公开上,引入了二维码扫描查询技术,当事人只需扫描专属的二维码或者身份证,即可在查询机上查询到自己案件的执行进程,充分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和法院工作透明度。

  (四)信息化手段与传统手段相结合,保证司法公开的全覆盖

  年龄、学历等因素导致人民法院面对的不同群体中,有的惯于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实现自己的司法需求,有的则对现代信息技术不熟悉,甚至不了解,只能借助传统的手段获取司法需求的实现。因此,司法公开不能因为信息技术的优越性,而一味强调信息化方式,完全抛弃传统的公开方式。在充分利用政务网站、微博、网络直播平台等信息化方式进行司法公开的同时,应当辅之以公示栏、宣传册、走访告知等传统方式,将信息化公开方式与传统公开方式相结合,实现司法公开的全覆盖。

  (五)强化保障,实现“一盘棋”统筹

  在“大数据、大格局、大服务”时代,要实现数据兼容和服务统一,法院司法公开信息化必须互联互通“一盘棋”统筹。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加大对信息化建设支持力度,从技术、人员、经费等各方面予以充分保障,加强全国法院信息的统一管理。对于司法公开的信息化建设,各地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如某省法院提出的“统一领导、统一规划、集中开发、分级管理”的思路,不仅破解了部分法院受制于经费紧张、标准不一、技术差异等问题存在的“各自为政”的现象,也使司法公开信息化能够顺利、高效的推进。

  信息网络的开放性会带来“能动的开放型司法”,这也是以信息化建设推进司法公开所要达到的目标。能动的开放就是要与当事人主动沟通、公平公开、互动交流,并且要将这一理念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的司法全过程,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分析、运用和反馈机制。人民法院只有以信息化建设不断推进司法公开,才能在与公众的真诚沟通中,真正实现公信力的持续回升。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一中宣